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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牵出案中案

分局取得联系,在他们的帮助下,从宝山区罗南派出所调取了询问谢洪的第一手调查材料,包括询问笔录、照片等。通过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对派出所提供的谢洪本人照片与2005年案发时作案人照片进行仔细比对,经谢洪辨认,初步确定冒名者系他的小学同学谢龙,从而快速锁定了真实作案人的身份。初战告捷。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奉贤区检察院在分析论证已掌握证据的基础上,集中办案力量深入调查,尽力还原事件原貌。控申干警首先仔细审阅了2005年“谢洪”抢夺案原案卷宗材料,试图从中发现疑点。同时运用本院档案案件管理系统查询“谢龙”其人,迅速收集调阅谢龙相关档案材料。办案人员发现,谢龙于2008年因犯盗窃罪曾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当年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提审时,他交代2002年曾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某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具体是哪个法院他记不清了。但这节事实最终因无证据查实,奉贤区法院未作前科认定。案情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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