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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的“第四方”平台

尚未在实践中应用。本案中所谓的“第四方”支付平台,只是相对第三方而言的形象说法,一般没有支付牌照,依附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生存,大多是由个人组建,所以信誉和稳定性较差,手续费较高。从本案反映出来的情况看,第三方支付公司对客户公司的审核和管理较为松懈,这也给李明钻“漏洞”提供了机会。目前,我国在互联网支付业务中仅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可以进行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支付业务。而像东海公司这样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第四方转移支付,给终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日常经营带来较大风险。因此,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加强对客户公司的审核与管理;同时,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高度关注“第四方”交易这类未被纳入监管环节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及时防范可能带来的支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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