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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出生”的残缺天使

院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损失范围的确定两大争议焦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何心梅夫妇诉称,何心梅从怀孕直到生产,均由通州医院提供孕妇产前检查、保健服务。何心梅先后于2012年2月28日、7月17日、9月14日、9月30日在通州医院处行B超检查,前两次没有对胎儿肢体进行检查,主观上存在疏忽,后两次B超显示“四肢显示欠佳”,通州医院仅认为四肢显示欠佳的原因是胎儿孕周过大及体位影响,没有做进一步的产前诊断,致使未能及时发现胎儿肢体残缺,没有及时向何心梅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通州医院在为何心梅诊治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违反法定义务,导致残疾胎儿得以出生,对何心梅及家庭造成精神及经济损失。请求判令通州医院赔偿何心梅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52万余元,残疾器具费以后再行主张。何心梅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通州医院在B超显示“四肢显示欠佳”的情况下,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产前诊断,也未告知胎儿可能存在畸形的情况,未将继续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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