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出生”的残缺天使
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及进一步处理意见告知,侵犯了他们的健康生育选择权,最终导致残疾女婴的出生。“打官司前,我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规定。”何心梅的丈夫徐俊杰拿着手中的资料说,《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经产前诊断,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针对何心梅夫妇的起诉,通州医院辩称:本院在做B超检查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本院属二级医院,产前检查分四个层次,二级医院只负责产前超生检查第二层次,第二层次中没有规定检查四肢的义务,只负责检查胎儿的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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