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出生”的残缺天使
心脏等。本院没有义务来检查胎儿手臂的残缺,所以本院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审理中,法院委托南通医学会对通州医院为何心梅保健过程中有无过错进行鉴定,南通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于2013年3月7日致函法院,认为其没有此类鉴定资质,不能受理。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州医院在对何心梅进行产前检查、保健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通州医院作为何心梅孕产期保健单位有义务对孕妇产前进行严格的检查。但通州医院在B超检查提示四肢显示欠佳的情况下仍没有对何心梅进行产前诊断,从而没有及时发现胎儿肢体残缺,没有及时向何心梅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从而导致肢体残缺女婴的出生,使何心梅遭受损害。何心梅遭受的具体损害就是不能生出一个肢体健全的婴儿。可见通州医院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且通州医院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通州医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何心梅夫妇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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