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出生”的残缺天使
的医疗费是何心梅正常生产的费用,不是通州医院造成的损失,故不应由通州医院支付。何心梅夫妇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是按婴儿三级伤残计算的,该残疾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婴儿,而不是何心梅,故对何心梅夫妇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何心梅夫妇主张精神抚慰金4万元,肢体残缺女婴的出生,造成何心梅夫妇较大的精神损害,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5万元。2013年11月26日,通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通州医院赔偿何心梅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文中人名系化名)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法博士点评这是一起因“错误出生”而引发的诉讼。在我国,近年来,有关错误出生的纠纷和官司大量出现。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因“错误出生”引发的案件,并不像普通医疗侵权案件那样,直接侵害孕妇或胎儿的生命健康权,但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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