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瓷商》与《大清瓷魂》大战京沪宁
定《大瓷商》不侵害著作权,和解协议当事人不能据此认为协议生效要件不再具备而请求解除。南京中院认为:《和解协议》为当事人协商一致;所涉作品是否侵权并非《和解协议》的生效要件,相关事实的确认并不影响《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协议》签订后已经自愿履行,故《和解协议》不具备解除条件。在立法尚未就双方当事人间因诉讼和解达成协议效力作出明确规范前,审理此类案件应当坚持个案原则——无论认定与否,都需根据案件具体事实,进行论证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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