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瓷商》与《大清瓷魂》大战京沪宁
及其合理性。遂于2013年底判决驳回盛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法博士点评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徐新: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互相让步,以终止争执或排除法律关系不明确之状态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有三:须有争执或法律关系不明确之状态;须有终止争执或排除法律关系不明确状态之意思;须有相互让步之意思。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0日公布的四个“指导性案例”中,“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探和规范:“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和解协议》产生于后续案件判决前,且已基本履行。当后续判决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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