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瓷商》与《大清瓷魂》大战京沪宁
,支持盛通公司的相关行动。南京中院认为:签《和解协议》前,因肖亮、南广集团请求法院停止《大瓷商》发行,盛通公司担心被判停止发行或“马拉松”式诉讼,影响《大瓷商》发行及收益,遂同意支付费用以及时发行电视连续剧。这是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与和解方式消除不确定状态及其与对方之间的争议。签协议时,盛通公司知道肖亮、南广集团与北京中视精彩影视中心、熊诚、卢建中打官司,官司结果胜败皆有可能,遂表示诉讼结果与己无关。签协议后,盛通公司向肖亮、南广集团支付“许可费”,并发行了电视连续剧《大瓷商》。综上,南京中院审理认为,和解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内容可能与当事人之间客观的法律关系存在一定的不一致之处。在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对其效力应予认定。原告以签订《和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予以撤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有违选择和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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