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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瓷商》与《大清瓷魂》大战京沪宁

院,请求撤销涉案《和解协议》,判令两被告返还133万元。南京中院审理查明:《和解协议》第五条中明确约定:盛通公司在支付首期许可费后,可以发行、播出电视连续剧《大瓷商》,并可以署原作者的名字,但一旦肖亮、南广集团与原作者的诉讼终结,盛通公司须根据最终处理结果处理署名问题。如原作者承认或被认定构成对肖亮、南广集团《大清瓷魂》著作权的侵权,则应取消其署名,另署他人名字。肖亮放弃署名。从中可以看出,原告在签订《和解协议》时明确知道,作品是否侵权,需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即电视连续剧《大瓷商》是否侵犯了肖亮、南广集团的著作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协议第八条还约定,肖亮、南广集团起诉原作者及北京中视精彩影视中心,有利或不利后果均与盛通公司无关;案件终结后,盛通公司可向北京中视精彩影视中心追索转让费及向原作者追索稿费,后果与肖亮、南广集团无关;如肖亮、南广集团胜诉或获得有利的调解结果,则向盛通公司提供有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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