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风光”背后是风险
  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并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其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造成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其中不乏个别公司违规经营,大搞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政府有关法规中对于网上交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多不清晰,缺乏相应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则与试行条例,各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监管缺失: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采取的是分业监管模式,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突破了这一界限,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种类日益多样化,分业监管的模式无法对互联网金融的综合业务实施有效监管,不仅会造成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真空,而且各部门间的信息协调问题也会影响到监管效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增加了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削弱信贷政策效力:互联网金融通过创造具有较高流动性和现金替代性的电子货币,改变传统金融市场的运行及传导机制,形成对金融资产的需求,可能加剧资产泡沫的出现。互联网金融无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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