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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征收的“时”与“势”

的不动产课征遗产税能捕捉到大部分应税财产,政府对居民拥有不动产的数量及其权属变动的监控相对容易,但对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益的监控则存在很大难度。在中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现行契税税目中已有不动产赠与税目。因此,是在现行契税中增设不动产继承税目,并将不动产继承税目与不动产赠与税目合并,简称不动产继承和赠与税目,还是从现行契税中将此税种分离出来,合并到遗产税范畴,都将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众所周知,遗产税对缩小贫富差距、避免财富阶层化延续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解决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避免产生剧烈的社会矛盾。二次分配是政府促进公平的有力手段,开征遗产税的目的是促进社会分配公平。但是,要利用好遗产税这把双刃剑,避免杀敌一百,伤我五十的现象。不能盲目认为仅仅靠遗产税就能解决收入差距大的问题,在调节社会矛盾同时还要兼顾大富群体和小富群体的共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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