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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遗产税的价值

。其次,从征管实践来看,由于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国际间贸易和资本流动的日益便捷通畅,大量本应纳入遗产税税基的财产被隐蔽地转移了。以信托这一避税手段为例,在法律性质上,一方面,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因而当委托人死亡时该财产不属于其遗产;另一方面,信托财产仅是名义上和技术上归属于受托人,从而本质上不属于受托人的财产,因此在受托人死亡时,该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从而,通过为其财产设立信托并指定其将来继承人为受益人的方式,富人往往能合法地规避遗产税的征收。此外,对受益人来说,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仅享有收益权,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因此在受益人死亡时,只是收益权成为其遗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益人的遗产。在此情况下,如果要征收遗产税,只能在受益人死后,针对受益权这一遗产进行征税,而不能针对信托财产本身。不仅如此,对受益权的遗产税征收也可以通过设立裁量信托加以规避。可以看到,遗产税面向社会最富裕的阶层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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