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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站11人集体受贿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中伟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收受贿赂9.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梁中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减轻处罚。梁中伟主动退赃,认罪、悔罪,酌情可从轻处罚。2013年12月9日,湛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梁中伟有期徒刑二年,所得赃款予以没收。梁中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梁中伟辩称,自己系自首,在共同受贿中不起主要作用,又积极退赃,判处实刑畸重,请求宣告缓刑。2014年2月19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9日,受贿2万元的马灿明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国军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同日,伙同他人参与受贿9.35万元的原教导员陈某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向超限站相关人员行贿的个体车主孙基晓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孙基晓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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