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犯罪”众生相
检察风云2014年第15
“村官犯罪”众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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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是中国大陆农村最基层一级组织的负责人,其身份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60多年中变换了三次。新中国成立初至人民公社化之前,这一级组织实行的是行政村体制,村负责人即村书记、村长,还有治保主任、妇联主任、会计等,他们各司其职,为本村处理日常事务,包括本村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民事纠纷、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等;人民公社化以后,一个行政村就是一个生产大队,负责人就是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还有民兵连长、妇女主任、会计等,生产大队取代了行政村的一切职能;1978年以后,人民公社逐渐解体,又恢复了行政村体制,生产大队被群众自治性质的村民委员会所取代,管理村事务的负责人仍叫村书记、村长等。不过,无论实行哪一种体制,村负责人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行政级别序列中没有他们的位置,虽然被人们称为“村官”,其实是没有品级,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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