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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犯罪”众生相

)主任、书记互相勾结,共同作案的窝案、串案却不在少数,他们借各种机会捞钱时表现出来的那种贪婪劲,令人吃惊不已!在变卖集体资产、资源的过程中,村官往往与买方坑瀣一气:一方低价出卖(租),一方高额“回报”,双方互利共赢,损害的是村民的利益。5月8日的《解放日报》报道:“招商引资、发展村级经济本是惠及农民利益的好事,却成为某些村干部中饱私囊的香饽饽。(上海郊区)某村党支部书记在两年里多次收受贿赂,将近百亩耕地和农田出租给私企老板建厂房堆场,每亩每年土地租金仅1万元。”如此廉价的土地租金,个中的“利润”空间有多大是不难想象的。这种人只要个人能捞得好处,集体资产流失多少都在所不惜。在农特税征收、集资修路、农网改造、移民迁户扶持、招商引资、房产土地转让等过程中,一些村官乘机或直接或变相侵吞集体资产,作案手段多采取收支不入账或少报账、重复报账、虚报冒领、向他人索要财物等。近年来,国家为解决“三农”问题,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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