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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选,“用金钱换权力”与“用权力捞金钱”

罪、维护基层稳定的本源性问题,故而也就更值得法律界予以密切关注。村官贿选现象逐年恶化关于近年来村官选举过程中存在贿选的比例,官方就此问题给出的数据并不多。2008年,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王金华副司长曾指出,在基层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等一些无序竞争现象有增多趋势,从信访、上访以及地方掌握的情况看,村委会选举的贿选比例大概在1%到3%之间(新华网:《民政部承认基层村委会选举贿选增多但比例不高》)。这似乎显示,村官贿选仍保持在整体可控的范围之内,毕竟,在中国基层民主的试水过程中,出现并存在个别与民主选举不相符的现象显属正常。但从近年来不断见诸报端的村官贿选报道,结合学者们的先前研究,我们认为,当前村官贿选呈现出如下一系列特征:第一,贿选动机的明确化。村官选举,乃是由村民选出最能代表群众利益的村民代表,并由该代理人行使权力,从而实现基层群众组织的自治,选举的本质应当是实现权力行使的正当性,以期增进群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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