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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选,“用金钱换权力”与“用权力捞金钱”

级各地公安机关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在基层选举过程中发生的包括贿选在内的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对在选举期间发生的故意伤害、毁坏财物等违法行为予以高度重视,深挖背后可能存在的贿选及其他违反选举程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严格执法,对贿选行为人准确适用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立案侦查。第三,强化群众的监督意识。群众在选举中完全具有监督的可能性。毕竟,参与选举过程中的村民,才是了解是否存在贿选的知情人。在熟人社会中,“想当干部的人又请吃饭又送红包”,这种贿选行为还是很容易被群众知悉的。但是,关键是群众是否愿意去检举和监督该贿选行为。而实践中,村民之所以不太愿意检举,主要原因可能有二:其一,可以从贿选中得到若干“贿赂”或“好处”。其二,贿选是一种普遍现象,身处乡土社会,自己愿意支持的和不愿意支持的候选人均存在贿选行为。村民接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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