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对贿选的规制
检察风云2014年第15
德国刑法对贿选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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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是现代法治国家政治治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通过法律设定的选举程序选出为民众所认可的人选,代表国民参与政治活动,治理国家,是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都高度重视的政治活动,正因为如此,瑞士刑法典分则第14章的标题即为“针对民意的犯罪”,该章确定了六种行为方式为犯罪行为。在破坏选举的行为方式中,最为普罗大众所熟悉的即为“贿选”,从某种意义上说,贿选并非一特定的法律术语,而是社会公众对出现在选举过程中的以财物买卖选票行为的概括性称呼。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将其解释为:用财物买通选举人使其选举自己或跟自己同派系的人。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代表,主导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给整个世界造成巨大破坏的纳粹政府当时即通过合法选举途径上台的,这一经历给战后德国带来了深远影响,具体到德国刑法典中,就是其在第四章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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