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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对贿选的规制

了“妨害宪法机关及选举和表决的犯罪”,该章共用14个条文对选举活动予以规范,事无巨细,一一列举,将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行为方式均予以详细明确,大大有助于德国司法机关的刑法适用。概而言之,德国刑法对下列行为方式的含义及处罚予以明确规定:对宪法机关以及联邦总统和宪法机关成员的胁迫、在禁区内非法游行集会、侵扰立法机关活动、妨碍选举、伪造选举结果、伪造选举资料、侵害选举秘密、胁迫选举人、欺骗选举人以及贿赂选举人和贿赂议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最高可以判处10年自由刑。具体到贿选而言,德国刑法共用了三个条文予以规制。第108条b(贿赂选举人)第1款规定:意图使他人不选举或以特定方式选举,而向其提供、承诺或给予礼物或其他利益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第2款规定:以不选举或以特定方式选举为代价,向他人索要、让他人承诺或接受礼物或其他利益的,处与前款相同之刑罚。由此可见,德国刑法所规定的“贿选”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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