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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对贿选的规制

远超过前述我国《现代汉语词典》所解释的范畴。具体而言,(1)除了包括要求选举特定人之外,还可以包括不选举,这种区分类似于刑法犯罪论中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2)贿选不仅仅体现为普罗大众都认为的给付财物,还包括给付利益,众所周知,“利益”的范围肯定大于“财物”的范围,如帮助解决户口能够为“利益”所包容,但难以被“财物”所包容;(3)从字面意义上进行分析,所给付的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4)只要承诺给付礼物或利益,即构成犯罪,不要求一定要交付。第2款的规定则远远超过《现代汉语词典》对“贿选”的界定,如果说第1款规定的主体是意图获得选举胜利的人的话,那么,第2款的主体则是对选举结果并不关心的享有选举权的人,其主要目的并非为了让某人获得选举胜利,而是为了自身获得利益,由此利用手中享有的选举权向他人索要礼物或其他利益。但无论是第1款还是第2款,均是对选举公平性的严重破坏,都会导致最终的选举结果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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