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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对贿选的规制

切实代表民意。受德国刑法影响较深的《瑞士刑法典》第281条(贿选)也有类似规定:有表决权人要求他人允诺或给予礼物或其他利益的。《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265条(选举或全民公决中的贿赂)也有类似规定,而且对行为方式的表述更为精确:选举权人或投票权人以在特定意义上选举或投票,或不选举或不投票,或不在特定意义上选举或投票为代价,向他人索要、收受或让他人保证提供报酬的。另外,第108条d(适用范围)明确,上述规定的选举范围包括国民代表的选举,欧洲议会议员的选举,联邦、州、区、区联盟国民代表的其他选举和表决,以及社会保险的最初选举。选举和表决与在选举建议上署名或在国民的申请上署名具有同等效力。该条明确了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助于司法机关的操作。除上述贿赂选举人的规定外,第108条e(贿赂议员)第1款规定:在欧洲议会、联邦、州、区或区联盟的选举或表决中,买卖选票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第2款规定:犯第1款之罪,法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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