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对贿选的规制
判处行为人6个月以上自由刑外,还可剥夺其选举与被选举权,及在公共事务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108条b与第108条e的相同点是适用的范围,也即第108条e将上述108条d的内容予以重复,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贿赂的对象,前者是贿赂选举人,意图实现不可告人的选举结果,而后者的贿赂对象是议员,意图通过控制收买议员的选票,使某一议案得以通过。从常理分析,贿赂议员的危害性比贿赂选举人的危害性要大,因为议员的人数要远远少于选举人,贿赂前者实现目标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贿赂后者,同时,议员是民意代表,其应当忠实反映民意,否则,就使得选举丧失了其本来意味,由此导致的后果对现代政治国家而言是致命的。为此,与贿赂选举人相比较,针对贿赂议员的行为,刑法规定法院可以剥夺行为人的选举与被选举权,及在公共事务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总体而言,德国政府还是比较清廉的,在2013年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清廉指数排名中,德国以78分位列第12位,在西方七国集团中,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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