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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重典”保舌尖上的安全

“重典”首先就是它的健全。碰到食品安全的大事,有些领导人喜欢说一句“罚他个倾家荡产”,这是非常“人治”的话语,而不是“法治”的语系。结果就变成了没有多少人真的“倾家荡产”。法治的事,“随口讲讲”显然是不行的。“重典”之重,当然离不开惩罚的力度。追责方式多元化很重要——有财产罚、人身罚和资格罚,如“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草案追责力度加大,处罚幅度大幅上升,提出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对此,有专家认为惩罚性赔偿应该十倍以上,上不封顶;如果给消费者留下终身影响的,草案应增加精神损失赔偿的内容……这些都是可以讨论可以考虑的。有了“重典”,如果没有“重执”——严格的执法,那同样也没用。在食品卫生领域,最不可取的是“破船般的执法”。“漏船载酒泛中流”,最终法治本身却成了“沉船”。监管能力薄弱,“九龙不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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