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法官选任面面观
检察风云2014年第15
海外法官选任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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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与选举相结合的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选任方式可归结为两种,即任命制和选举制。英国主要采取任命制,各级法官一律不经选举,而以任命的方式产生。英国对法官的挑选程序十分复杂,它重视的是选任结果,即是否能够保证高素质的候选人当选。按照规定,大法官、上议院常任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的法官,都是经过司法大臣和首相的提名后,由英王任命;其他法官由司法大臣提名,英王任命,而治安法官则直接由司法大臣任命。在美国,由于建国初期,一些联邦党人认为选举制将使法官不同程度受到选民和政党的影响,而不能保持司法的独立,因此极力主张任命制,并将其保持到了现在。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总统有权提名,并在取得参议院的同意后,任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除联邦法院的法官以外,美国大多数州法院的法官采取选举制。法官当选以后,在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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