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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法官选任面面观

间通常是6至10年,也可以延长到15年。一些州规定,法官在当选后经过一定期限,在没有其他对立候选人的情况下,应该就法官是否能继续任职的问题进行投票,如获多数票同意,则可留任至任期届满。在同为英美法系的巴西,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任命前要广泛听取参议院意见并经参议院通过;联邦区、州法院大法官和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首席法官由总理推荐,高等法院法官由司法部长推荐,均由总督任命。在新加坡,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任命制为主的大陆法系在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法官的选任究竟应采取选举制还是任命制,曾经存在过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法官由任命产生,则难以摆脱政党和行政部门的干涉,而由选民选举产生,则有助于司法独立。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选举过程本身也是受政党操纵的,因此选举产生的法官也难以摆脱政党的影响。当代社会法律日趋复杂,法官应具有高深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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