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法官选任面面观
如果法官由选举产生,则选民对法官的内在素质很难有足够的认识,且法官为迎合选民的好恶,极易在当选后做出不公正的裁判,反而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只有极个别国家如瑞士主要采取选举制,要求法官必须经选举才能当选,经过一定时期还需经过再次选举方可留任。而大多数国家均采取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办法。为防止行政机关利用任命的权限干涉司法独立,各国对于行政机关的任命,又设有种种限制。如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法官必须符合法定任职资格,或要求法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被任命。此外,还要求行政机关任命法官,必须由其他机构提出人选或征得其他机构的同意。不管法官是采取何种方式产生的,许多国家都规定法官最后的任命,应由国家元首、总统、国王或政府首脑以国事行为的方式进行,因为任命本身就是一种国家荣誉。这不仅表达了对法官地位的高度尊重,也强化了法官对自身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从而有助于其严格依法办事。同时,由于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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