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法官选任面面观
法官的主体地位相对较高,也有利于防止地方势力的干扰,从而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有效避免了司法腐败的行为。海外法官的逐级选拔为保证法官素质,当今国外法官的来源除了从律师或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遴选法官外,还采取从上一级法院或法官和从下一级法院或法官中选拔的方式。德国初次任命的法官一般在州初级法院和中级法院任职,有30%左右的法官一直在最初任命的职务上工作。在初级和中级法院工作10年左右,一部分法官有可能到高级法院担任法官或者在中级法院担任庭长。法国的法官分为四级,分别为二级、一级二等、一级一等和特级。其中,二级法官占60%,一级二等法官占20%,一级一等占15%,特级仅占5%。上一级法官一般应从下一级法官中选升,特殊情况也有越级提拔的。在泰国,到府初审法院任法官后,可以逐级晋升,经过10年以上可根据其品德和业绩,报全国法官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晋升到首都曼谷的初审法院,即两个民事法院、两个刑事法院和中央劳动法院、中央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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