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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出来的刑责

逸”性质,构成故意杀人罪。所谓积极逃逸,是指肇事者在肇事后,又采取了积极手段或措施(如将被害人带到荒郊野外抛弃,将被害人推至路坑下、排水沟内,将被害人多次碾轧等)导致被害人死亡,然后逃逸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积极的手段、措施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该积极逃逸行为本身又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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