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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过错之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举证义务的前提下,免除了原告对被告(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错之主观要件的举证义务,加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的保护;另一方面,过错推定原则仍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依据,法律赋予被告有举证反驳的权利,只要被告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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