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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部分行使之初探

益。因此,考虑部分优先权的行使,必须首先考虑是否对转让本身造成障碍,是否损害转让方的利益。
  综上,笔者认为股东整体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不能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除非受让的第三方同意,因为如果受让方不同意,而其他股东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时必然损害转让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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