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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保立法的方向
恢复为环保部门制定;环境基准表述为环保部门组织制定;环境监测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测制度和规范”,恢复为现行法律规定的“环保部门制定监测制度和规范”。 第二类是强化环保部门的管制权限。例如,希望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由草案规定的“由国家发改委提出”改为“由环保部<<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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