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法官嫖娼的风流事儿
南都周刊2013年第30
明朝法官嫖娼的风流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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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以来,均设有妓乐,分宫妓、官妓、营妓、家妓,分别服务于宫廷、官府、军队和私人家庭,明朝至宣德帝时,依然保留着。此处所谓妓,是指在乐籍的乐妓,不是卖淫的,其功能主要是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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