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的冲突与调和
以求维护公共利益。2.权利协调原则明星从社会上得到了普通人很难享有的物质和精神利益,他们牺牲部分隐私权来满足公众的兴趣,可以取得整个社会的利益平衡,这对于公众来说,是保护了公众的合理利益。因此,当明星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明星应该明白他们的隐私权范围因为其他权利的扩张而有义务比普通大众略小,他们应该允许媒体对他们的报道和监督。3.尊重人格权原则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明星作为公民,同样应该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任何人和任何媒体侵犯的权利。当新闻报道涉及明星的重大隐私时,媒体需要将公民人格权置于公民知情权之上,优先保护明星作为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明星牺牲自己的部分隐私权来满足公众的兴趣是合理的,也是他们工作的一部分。但是明星作为公众人物首先是个人,是公民,其次才有“公众”的特性,成为明星。因此,明星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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