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的冲突与调和
当享有隐私权保护,至少是最低限度的隐私权保护。媒体组织和社会大众应该认识到:当明星们的私密信息和公共利益没有关系的时候,同时也不在公众的合理兴趣之内,甚至公众感兴趣但并非合理时,媒体就应该在法律的限制下保护明星的隐私权。除此之外,当一件私密信息明星不愿意公布时,媒体就无权以新闻自由或公共利益等原因强制要求明星公开自己的隐私。这不仅是为了保护明星的最低人格权,更重要的是媒体有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使社会健康发展,使社会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不至于沦丧。参考文献:①曲直:《留给隐私多大空间》,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4年版②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③洪伟:《大众传媒与人格权保护》,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④曾荇:《浅析媒体“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文史博览》,2006年第9期⑤胡婧:《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广州海洋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⑥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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