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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观点是否会构成侵权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纳西古乐”名誉侵权案。该案件不涉及任何事实,而只是对云南丽江纳西古乐的整理传播者提出批评,文章发表在《艺术评论》杂志,作者认为丽江纳西古乐的整理者“不仅蒙蔽了广大的国内外观众、新闻媒体,也蒙蔽了许多不同级别的领导、一些社会名流、知名学者,国内一些不了解云南省音乐情况的音乐界人士,乃至蒙蔽了国外一些国家的高级官员”。“完全是商业炒作行为,甚至是挂羊头,卖狗肉”。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文章中的语言“明显超出学术评论的范畴”,是对纳西古乐传播者的“名誉贬低、损毁,已构成名誉侵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侵权成立,要求文章作者和刊登文章的杂志社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和5万元,在《艺术评论》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并且在《云南日报》、《光明日报》向原告赔礼道歉。这一案件只涉及事实评论问题,而不涉及新闻事实本身。这一案件的价值就在于,赋予了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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