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观点是否会构成侵权
。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可以对事实部分进行简单的调查(事实上,只要出示《艺术评论》的文章即可),但必须对评论所使用的语言进行法律上的审查,而这样做既涉及公民的言论自由问题,也涉及艺术评论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判决作出之后,在学术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但这一案件并没有对我国新闻传播法律制度的建设起到推动作用。这一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法官直接对作者评论文章进行“词义上”的解释,以此来推断作者的主观恶意。即使在西方国家,只要涉及名誉侵权、侮辱诽谤、色情淫秽等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是不受限制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被告发表的言论,以及言论所产生的影响作出主观判断,这些判断可能与多数人的价值判断相吻合,也可能会超出多数人的价值判断。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针对的是“评论”这个事实,而不是评论所涉及的新闻事实。至于评论中所涉及的新闻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这些新闻事实是否属于公民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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