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观点是否会构成侵权
隐私,则属于另外考虑的范畴。在涉及“评论”事实的时候,法官必须谨慎避开宪法上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在不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对案件所涉及的评论是否违法作出判决。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采取双重标准——对于公众人物基于公众利益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适当放宽言论尺度;而对于普通人物则基于保护名誉的目的,对评论者的言论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评论本身也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自评论发表之后即存在。评论者基于信赖原则,可以对评论所依据的新闻事实不负责任,但是,评论者必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如果高举新闻评论的旗帜,污言秽语,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利,那么,评论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新闻界可以提出这样的口号,那就是“理性的评论、真诚的评论”。因为只有理性才能接近客观事实,只有真诚才能体现出评论者的善意。新闻评论非常复杂,赋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司法机关审理名誉侵权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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