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传播法制建设展望
必须绝对服从。之所以制定这样的法律规范,是因为在现代法治社会,必须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假定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会秉公办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新闻媒体不得干扰法官独立地作出判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引入了陪审团,那么,新闻媒体也不得向陪审团的成员施加压力,更不能采用特殊方式进入陪审团的内部,以陪审团成员的名义制作新闻报道。现代法治国家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是要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是要为公众独立作出判断营造良好的舆论空间。可以设想,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如果新闻媒体不加限制地加以报道,那么,有可能会导致公众作出错误的判断。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曾经有学者主张,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藐视法庭罪”的内容,让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遵从法官的指示,严格依照法官的要求制作发布新闻作品。然而,由于立法机关着重解决诉讼主体权利义务平衡的问题,无暇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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