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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类被告席上的记者

的历史警示。可以注意的是,我在书中列举的记者非法获利犯罪个案并不只是受贿犯罪,其中还有以敲诈勒索罪处罚的,这就是以一些“负面新闻”对有关当事人或单位进行要挟,以此获取非法利益。如果说,有的受贿行为还带有一定的被动性,而敲诈勒索行为则更加主动、更加贪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现象也已引起了管理部门的注意。在2013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专就利用或者冒充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作出了从严查处的规定。《新闻传播法教程》以后再作修订时,自然要收入这一新规定。三“有偿新闻”屡禁不止,新闻受贿敲诈屡屡发生,究竟怎么看待这种现象?财新传媒总编辑胡舒立近来撰写《新闻寻租不可恕》,对我们有一定启示。舒立作为一位深谙经济理论的媒体人,当然是在“寻租”(rent seeking)的本来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寻租是指凭借政府权力保护或支持而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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