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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类被告席上的记者

贿犯罪还是有严格区别的。这是非罪和罪的区别,或者说,是违背新闻伦理规范和违法犯罪的区别。前者是教育和自律的问题,后者是依法打击和惩处的问题。但是,“以稿谋私”现象与违法犯罪行为又存在一定的联系,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土壤。所谓“有偿新闻”,是我国特有的用来说明“以稿谋私”现象的一个词语,并不是新闻单位与受众之间的正当交易行为,而是以发布或不发布“新闻”(或其它稿件)为条件从“新闻”中涉及的对象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多次发布文件,严禁“有偿新闻”。我在《新闻传播法教程》历次版本中,都有专节列举历年有关反对和严禁“有偿新闻”的主要规定,并就此作了论述。及至修订第四版,为了更加充分地说明“有偿新闻”的危害,说明它是孳生违法犯罪的土壤,我特意在重提“长城公司诈骗案”之后,收录列举了本世纪以来一些新闻记者各种非法获利行为的重要罪案10多起,涉及人员有姓有名的就有50多人。以此作为对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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