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类被告席上的记者
。”进入本世纪,这类案件增多,业界也曾就“抓记者”问题进行过讨论。2008年12月25日,《南方周末》以《今年频发“抓记者”,背后都有案中案》为题发表过一篇访谈,文中包括我在内四位谈话人,有三位都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出记者犯法同样应当依法处理。2009年3月,《新闻记者》同时刊登两篇观点相反的“论新闻记者可以构成(或不构成)受贿罪主体”讨论文章,争议的焦点是从事新闻采访报道活动是不是一种“职务行为”,藉此谋取非法利益是不是“利用职务之便”。其实无论是根据多年司法实践,还是根据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新闻采编工作属于职务行为,记者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是确定无疑的。只是随着新闻媒体改制和采编人员岗位设置的变化,那些在新闻单位编制内的采编人员可以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而被新闻单位企业聘用的采编人员或其它从事采编业务的人员则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当然,一般的“以稿谋私”现象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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