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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存疑
,又当裁判员”,完全失去了应有的监督作用。所以,将地方性法规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是没有法理根据的。本文认为,地方性法规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并应赋予人民法院对地方性法规一定限度的司法审查权。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地方性法规违法时,不能单独就此提起<<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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