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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定位与重构
官培训学院等法官培训机构。从组织架构上来说,这一规定过于笼统,至少有三个方面有待细化:第一,就各级法官学院的关系和分工来说,我们认为,就预备法官培训这一领域而言,国家法官学院应当将权力下放并逐渐退出。理由如下:首先,国家法官学院作为最高的法官培训机构,应专注于全国性<<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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