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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定位与重构
的、高级别的法官培训事务,以及担负起指导之责(包括对预备法官培训的一般性指导),而预备法官培训则由各省级法官学院来承担。在二者之间基于性质和地位应有更明确的权限和分工。其次,我国各省情况不一,差别很大,对法官的要求和标准由此也不一样。在此前提下,由各省法官学院各自负<<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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