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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土地确权案件的思考

原一、二审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正确,要求被告撤销发给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年,尉犁县政府分别下发了两份土地确权通知书,确认给王办理232.5亩国有土地使用证,给陈办理共计987.4亩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证。王、陈两人均不认可确权,继续诉讼。2007年9月高院终审判决再次认定县政府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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