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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土地确权案件的思考
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尉犁县政府在接到高院终审判决后,因不服高院的终审判决而提出了再审申请,后又撤回再审申请,但对于王、陈二人争议的土地未进行确权。2008年2月,经王申请,巴州中院执行局下发执行命令,要求尉犁县政府为王确权办证。7月<<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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