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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立法体例研究
“权利”作为连接主、客体的纽带。第二,主体保护模式。若一项事物是在主体之内的,通过对主体自身的保护便使该物得到了保护,此时,主客体发生混同,权利保护模式便丧失应有之意。人之本体保护。康德将权利划分为“天赋的权利”和“获得的权利”,人格被视为“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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