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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立法体例研究
的自由与平等;物权、债权、亲属权被视为“获得的权利”,属于民法确认的对象。⑥《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虽都有条文对人格受到侵害给予保护,但都是作为主体资格进行保护的。这是由于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内在于人”的人的伦理价值不可进行权利的保护,否则会打破传统民法理论体系<<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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