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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立法体例研究
。人格权的权利保护。传统民法采纳了“本体保护”模式对人格进行保护。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的伦理价值不断扩张并伴随着各种新型人格利益的出现,使得本体保护无法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19世纪,美国学者布尔蒂斯在《法学评论》上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德国法学家柯思奈在《<<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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